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:

本章程依據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二條: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科學教育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: 本會以促進中華民國科學教育之研究,提高科學教育學 術水準,並加強各學術機構及研究 人員之連繫為宗旨。
第四條: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 
第二章 任務
第五條: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舉辦科學教育學術研討會。
二、舉辦科學教育專題研究。
三、發行科學教育之刊物。
四、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科學教育學術會議。
 
第三章 會員
第六條:
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六種:
一、普通會員。二、學生會員。三、團體會員。四、贊助會員。五、 榮譽會員。
第七條:

會員資格:
一、普通會員: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廿歲在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,從事科學教育工作,總會員二人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者。
二、學生會員:凡在國內專科以上學校建業對科學教育之研究有興趣,經就讀學校科系師長推薦, 經理事會通過者。
三、團體會員:凡與科學教育有關之機構,經理事會通過者。
四、贊助會員:凡贊助本會學術活動,由理事會通過者。
五、榮譽會員:凡對科學教育有特殊貢獻,由理事會提議經大會通過者。

第八條:
會員資格改變時,得由本人具函申請更改,經理事會同意後生效。
第九條:
本會會員因故退會時,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。
第十條:
會員權利及義務。
一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參加會員大會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。
四、優待訂閱本會出版的各種刊物。
五、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。
六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七、繳納會費。
八、擔任本會指派之任務。
九、維護本會權益,同心協力發展會務。
十、學生會員、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均不具選舉權、被選舉權 及表決權。
第十一條: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。
(一)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。
(二)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在執行中者。
(三)褫奪公權,尚未復權者。
(四)經禁治產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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